东方今报讯 上周五,国务院法制办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征求意见稿)》(简称“新《条例》”)正式对外发布,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昨天,记者连线有关方面人士,共同解析新《条例》。在他们看来,与公众预期相比,新《条例》仍有相当差距,将有很多问题难以解决。
□首席记者 李凌
先叙家常
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重大进步
记者:大家如何评价新《条例》?
赵进京:新《条例》最重要的一点,是从“拆迁”到“搬迁”,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目的是让赔偿更公正公平,拆迁过程更加透明、更加科学规范。
郭力:新《条例》比老《拆迁条例》整体有进步。新《条例》想得还是比较全面,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被拆迁户的利益,真正体现了和谐社会应有的爱民之心。
拆迁的最大问题在于政府的权力与被拆迁者的权利不对等,虽然部分条款需要进一步商榷,但有法可依比无法可依还是个重大进步。一部新《条例》解决不了所有的拆迁问题,公众不应寄予太大期望。
还有,我们应该看到拆迁行业存在的暴利和巨大的利益链,如拆迁队存在的暴利,开发商、地产商的巨额商业利润,地方政府唾手可得的GDP增长和灰色收入等。因此,新《条例》正式颁布前,利益各方还将进行激烈的博弈,拆迁行业利益链必将考验新《条例》出台的魄力。
上官同君:房地产开发一般包括拿地、平整土地、产品定位、项目定位、建筑施工、销售、物业管理等环节。近期出台的一系列房价调控政策,可以说基本渗透了房地产开发的各个环节,唯一所遗漏的就是拆迁环节,而拆迁则是平整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新《条例》出台是完全有必要的,也是非常及时的。总体上是一个积极向上的条例,明确了政府是拆迁主体,保护老百姓的利益。但同时,对开发商进入开发提高门槛,难度相对加大。
盛大林:相比以前的《拆迁条例》,新《条例》在很多方面都更加公平、合理,比如,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范围,并将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称为“搬迁”,从而明确区别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的“拆迁”;被搬迁房屋的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以投票、抽签等方式确定,而不再是由政府单方指定;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决定执行的“霸王”式的老规定也消失了……
麻辣建议
难题 强迁能彻底消失吗?
记者:新《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这样来看,政府的权力是不是大了?
赵进京:是的,在权力大的同时,也给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在拆迁中,被拆迁的人期望值非常高,想要更高的赔偿,拆迁时间就会慢;但开发商要求时间越快越好,赔偿越少越好,所以对政府的要求更高了。我们统计过,在河南闲置的土地中,40%多未开发的原因在开发商,50%的原因在政府,因为政府拆迁迟迟不能完成,所以也耽误了开发进程。
上官同君:一些地方政府以前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产生了很多问题。我所担心的是新《条例》能否得到彻底地贯彻和执行。其实,关于强迁,早在本届政府执政之初就已禁止,只不过是没有明令而已。但由于开发商和一些地方政府急功近利,强迁之事在各地时有发生,因此才造就了多个“史上最牛的钉子户”。
难题 谁来界定“公共利益”?
记者:我们注意到,新《条例》对商业开发规定不多,缺点在哪里?
赵进京:相比较而言,公益性开发工作容易做,现在难点在商业开发,但新《条例》避开了商业开发,这是不合适的。
盛大林:首先,“公共利益”的标准中,模糊地带太多,如果不明确,会带来很多后患。比如,新《条例》规定“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是公共利益。这里面有个定语即“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这到底是什么意思?在城市建设的实践中,有很多大的工程,比如中央商务区或某种功能区的建设是由政府规划和牵头的,但其中的大部分甚至全部项目都是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这种情况算不算“由政府组织实施”?如果算,恐怕“公共利益”就会被泛化,会引发很多矛盾。
关于公共利益的标准中还有一个兜底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条最危险,因为它可能被当成一个大筐,什么都往里面装。
正是因为上述种种模糊地带的存在,由谁来认定公共利益变得格外重要,可新《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