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房的“资金杠铃”谁来举? 保障任务繁重,供需缺口巨大,资金沉淀不菲——谁来举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杠铃”? 财政部等三部门日前联合发文,允许土地出让净收益等多渠道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但审计署17日公布的一份调查结果却显示:一些城市未按规定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时足额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廉租房如此,公租房如何? 今年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最为繁重的一年。业内人士提出,公租房被寄予厚望,要解决其建设资金问题,一是要使各级政府切实承担责任,将政策执行到实处。二是要创新融资方式,形成可持续的运作模式。唯如此,才能加快弥补保障房这块“短板”。 公租房建设资金新添“源头活水” 公共租赁住房是中央今年进一步明确的保障性住房的发展方向之一。住建部等七部门上半年还制定了《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今年以来,中央多次要求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好保障性安居工程。 各地建设也有明显进展。比如,重庆目前已开工建设1200万平方米公租房,明年一季度建成交付使用。在未来三年,该市将开工建设3000万平方米公租房。上海首个公租房项目也于9月底开工,建成后将提供4000余套公租房。按计划,上海在未来5年将建设包括公租房在内的各类保障房100万套。 但是,与廉租房不同,主要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一些城市还面向农村住房困难人群)的公租房需求量更大,对土地、资金等要求也更高。 三部门在日前下发的通知中明确,从2010年起,各地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后,作为建设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从2010年起,各地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此前,土地出让金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已有规定可用于廉租房建设,此次进一步覆盖至公租房,这有望为公租房建设提供较可观的资金支持。”复旦大学住房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陈杰说。 “好政策”如何“真给力”? 政策已出台,成效将如何?这是关注公租房建设的人士十分关心的问题。 我国在2007年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就明确规定,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比例不少于10%。但审计署17日发布的《19个省市2007年至2009年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审计调查结果》显示,北京、重庆等22个城市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未达到10%的要求。2007年至2009年,这些城市共计少提取146.23亿元。其主要原因:一是一些经济发达城市土地出让净收益基数较大,以前年度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加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已可以满足一定时期内的廉租住房保障需求,因而自行降低了提取比例;二是一些城市对土地出让净收益尚未做出准确核算,致使未提或少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2007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经济适用住房投资额不断增长,年增长率保持在15%以上。但是与其他住宅项目投资额相比,政府对其资金投入力度明显不足。调查数据显示,1998年-2009年,经济适用住房投资额占住宅投资总额的比重从13.0%降至4.4%。 业内人士提出,此次为公租房开辟资金渠道的政策,执行中可能至少因两个“弱点”而使效果打折。一是规定各地在相关的前提下,“可以”(而非“必须”)将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这一允许性的规定缺乏刚性约束。 二是土地出让净收益并不等于土地出让收入,而是要从后者中扣除动拆迁成本、相关基础设施成本等。这些成本究竟有多少,几乎就是谜,很少公开。甚至有地方政府宣称由于成本太高,土地出让收益菲薄,甚至还会亏本,个中真假很难辨析。在此情形下,所谓“土地出让净收益”很可能是一笔糊涂账,能否到达“10%”的